五、结 论
虚增利润型多缴税款是否应当予以退还,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做法不一。该问题既涉及对《税收征管法》的正确理解,也涉及对虚增利润型多缴税款行为性质的正确判断。就《税收征管法》而言,第五十一条是多缴税款退还制度的核心规则,但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只适用于部分合法诚信情形下的多缴税款。虚增利润型多缴税款,因其非法性而无法依据第五十一条获得退还,也无法参照刘玉秀案适用合理性原则肯定其退税请求权。就该行为性质而言,虚增利润型多缴税款本质上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据此,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返还请求权,不应退还其多缴税款。其实,不只是虚增利润型而产生的多缴税款不应退还,其他不法原因给付而形成的多缴税款也应遵循相同的原理加以处理。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这样的逻辑、道理和处理方法应当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提高纳税人的法律遵从度。根据本文的分析,鉴于当前《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存在法律漏洞,我们建议,在下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在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因不法原因而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
(本文为节选,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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