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型退税争议之厘清_世界焦点

2023-05-26 09:18:20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根据不当得利理论,除了一般情形,还有特殊的应予退还财产的情形,例如刘玉秀案那样的法律原因嗣后消灭的情形,但这些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均能产生退还请求权。在此之外,还存在若干例外情形,如不法原因给付型不当得利、非债清偿型不当得利等。其中: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不法行为而为的给付,所称的“不法”包含违反民法、行政法及刑法的规定;所谓“非债清偿”,是指明知对他人不负有债务(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对照来看,在税法领域,纳税人因虚增利润而缴纳的税款,在基础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上均存在不法性,应视为公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具体而言:一方面,纳税人基本法律行为中的虚增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真实披露义务,具有不法性;另一方面,在税法领域,纳税人明知其利润是虚增的,仍基于虚增后利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违反诚信纳税规定,具有不法性,就该行为成立公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明知自己无纳税义务,仍向税务机关故意多缴税款的行为同时构成公法上的非债清偿。当不法原因给付与非债清偿存在竞合时,在判断纳税人给付行为的法律后果上,不法原因给付应优先于非债清偿适用。这一适用方法是对行为人不法原因给付和非债清偿的主观恶性程度综合考量后得出的结果,非债清偿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在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对其主观状态不作过多要求。而不法原因给付则强调行为人给付的“不法”目的,行为人在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的同时,满足非债清偿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其给付是出于不法目的,应认定其系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符合非债清偿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的非债清偿仅涉及交易双方间的交易稳定问题,不法原因给付则属于违法行为,构成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可见,不法原因给付的危害程度远高于非债清偿,对其责罚程度也应重于非债清偿,那么程度较重的不法原因给付自然应当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并在实际处理时吸收非债清偿的效果。故当纳税人的虚增利润多缴税款行为同时构成这两种不当得利时,不法原因给付应吸收非债清偿适用。

(二)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法律后果:不予退税

在将纳税人因虚增利润所致的多缴税款定性为公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的基础上,需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作出探讨,以最终解决虚增利润型退税争议问题。综观世界各地,大部分国家(地区)均在立法过程中排除了给付人不法原因给付情形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例如:瑞士与意大利立法规定了给付人给付的非法性是排除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事由;德国、日本均明文规定了不法原因给付禁止返还的一般规则,以及只有受领人一方存在过错时给付人可得返还的例外。我国立法虽尚未明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多驳回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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