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还虚增利润多缴税款无法获得法律原则支持
通过前述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可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仅能适用于合法情形下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还问题,但并非所有纳税人合法的多缴税款均能适用该条款申请退税。学术界普遍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仅适用于部分情形下合法行为产生的多缴税款问题。这就意味着,某些情形下合法多缴的税款,也无法适用该条款。比如,纳税人因法律关系嗣后变动所产生的多缴税款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此时,缺乏现有规定该如何处理?截至目前,就公开信息而言,唯有刘玉秀案适用了合理性原则来解决《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不敷使用的问题。在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刘玉秀的主张,认为该案属于嗣后法律原因消灭的情形,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属于纳税人自始多缴的情形,故不宜直接适用该条规定。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法院最终援用合理性原则,撤销了税务机关的不予退税决定,并责令其对刘玉秀的退税申请重新予以处理。
那么,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缺乏直接的退税依据时,能否参照刘玉秀案,适用法律原则而获得退税?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在刘玉秀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民事交易行为即基础法律行为合法,仅因后续合同自始无效而导致其原来缴纳的税款丧失了法律基础而成为“多缴”的税款。换言之,因合同产生的经济效果消灭,其原先缴纳的税款自然应当予以退还,法院依据合理性原则,否定了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退税决定并无不妥。此时,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前提是纳税人行为合法,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要求纳税人具备行为合法的前提是一致的,两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但在纳税人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情形下,纳税人明知其虚增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要求的诚实披露义务,仍故意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并向税务机关多缴税款,以伪造利润虚增的假象。其与刘玉秀案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二者一为非法,一为合法,合理性原则无法适用于虚增利润多缴税款这类非法情形。因此,诸如华讯方舟案那样的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法律原则的支持而获得税款退还。
三、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法律定性与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无论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都只适用于合法情形,而虚增利润乃非法行为,其所导致的多缴税款自然无法找到退税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法律性质,从而探查其法律后果。
(一)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法律性质:不法原因给付
目前,学术界已普遍将纳税人多缴税款定性为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其中,公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财产发生变动,致一方获益,而他方受损。第二,欠缺法律原因。欠缺法律原因是指财产变动没有法律原因,或者以前有法律原因,但是在财产变动后,法律原因消失。第三,基于公法关系而产生。此外,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前者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的给付没有给付原因,而后者的关键因素是侵害。上述公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行为契合,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缺乏法律原因,国家从纳税人的多缴行为中获益,故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且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退还请求权”即退税请求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即属于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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