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型退税争议之厘清_世界焦点

2023-05-26 09:18:20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二)维护税收秩序

税收事关国本。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严格规范,方可有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国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社会运行打下坚实基础。对纳税人虚增利润故意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是维护税收秩序的应有之义。

纳税人虚增利润行为背后必然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虚假申报纳税等情形,这直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有关凭证和纳税申报等管理规定。从行为效果上看,这些行为会误导税务机关在税额确认、税款征收和纳税信用评级等诸多管理事项上的决策,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增加行政成本。

由于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工具,税收承载着国家所需的重要经济信息。税收秩序一旦被扰乱,也会影响国家对经济社会运行的调节效果。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往往数额巨大,由此多缴的税款也会对政府相关部门判断收入规模、经济格局和发展趋势造成误导,影响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方面的决策。此外,税收信息的错误还会扰乱预算计划,因为后期虚增行为败露后,企业申请退税时,一旦税务机关退还税款,则大额税款作为突发性的国库支出,对退还年度的预算安排也会产生干扰,影响既定预算目标的实现,进而可能影响相关方面的经济社会效果。

(三)震慑非法行为

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是税法经济正义的体现,税法不仅本身要打击有损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行为,而且应与其他法律一起共同规制此类非法行为。因为,良法善治是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是良法最基本的要求。就虚增利润故意多缴税款而言,其基础法律行为为虚增利润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而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方式故意多缴税款,则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当事人不仅不能因为这些非法行为而获益,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规制。

在上市公司虚增利润行为日益猖獗的背景下,明确纳税人虚增利润多缴税款不予退税的规则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不予退税将显著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进而降低纳税人虚增利润的违法意图,对其他纳税人起到警示作用,同时鼓励了诚信守法的纳税人。由此,税法与《证券法》等其他法律方能协调一致,共同致力于减少资本市场中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的行为。

对虚增利润故意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有助于震慑非法行为,容易被众人接受,但可能有人误以为其有违“一事不二罚”的要求。因此,需要澄清的是,这种不予退税不构成行政处罚。在不法原因给付的视角下,纳税人出于非法目的,明知不应缴而多缴税款,其实质是,纳税人将这部分财产当作违法工具而予以放弃,其多缴税款的行为也意味着放弃了退税请求权。对财产的放弃和退税请求权的放弃,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无须干预。就此而言,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与行政处罚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处罚在本质上是减损相对人的权益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而纳税人因非法目的故意多缴税款,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并没有减损其权利,因而也就不构成行政处罚。同理,税务机关在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的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人虚构计税依据、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处以罚款和降低纳税信誉评级等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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