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型退税争议之厘清_世界焦点

2023-05-26 09:18:20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那么,在税法领域,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如何?该问题需要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方主体的角度予以讨论。就纳税人而言,其虚增利润所致的多缴税款构成公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应当排除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税务机关而言,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其知晓纳税人的不法行为,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否则应当推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增利润的不法行为不知情。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性质出发,税务机关作为善意受领人,其对纳税人的非法多缴税款没有退还义务。换言之,即使纳税人诉至法院,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非法性抗辩”主张不予退税,且法院应当支持该主张。正如法谚所言,“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不能成为法律诉讼所依据的理由”。

此外,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应当考虑到公私法之间的差异。一般而言,不法原因给付排除返还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和震慑给付人的非法行为,该目的具有公法性质,不符合私法关于意思自治的要求,故我国民法未规定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有其合理性。与之相对,税法领域与秉持意思自治的私法不同,税法作为公法的组成部分更应秉持公正的价值取向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为了实现对纳税人虚增利润非法行为的震慑,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此部分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不应予以退还。这样也有助于实现不同部门法、不同法域之间法秩序的统一。

四、对虚增利润多缴税款不予退税契合税法宗旨

从《税收征管法》立法宗旨看,对虚增利润所致的多缴税款不予退还,也是完全正当合理的。《税收征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该法旨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据此,对纳税人虚增利润故意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有利于强化诚信纳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助于震慑资本市场的非法虚增行为,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强化诚信纳税

《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意味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也有所体现。一方面,就税务机关而言,第五十一条要求其在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时,立即主动予以退还;另一方面,就纳税人而言,该条要求纳税人不得明知非法而故意多缴税款。除了第五十一条外,《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关于账簿、凭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的规定,均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

对纳税人非法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具有重要的强化诚信纳税的意义。如果给予退税,则会冲击诚信纳税行为的养成。因为,纳税人虚增利润被披露后申请退税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中禁反言的要求,属于权利滥用,不应得到税务机关的支持。一般而言,除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外,纳税人的税额多依据其自主申报行为确定,该申报行为可看作纳税人所作出的“主张”。若纳税人明知其纳税申报存在错误,却不及时更正,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征税时,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纳税人后续不得要求变更纳税申请,否则有违诚信原则中禁反言的要求。且纳税人虚增利润后向税务机关多缴的税款是基于虚增利润的违法目的,在被监管部门处罚、虚增利润行为败露后去申请退税,则是寄希望于从其先前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故非法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退税权不具有正当性,构成纳税人的权利滥用。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不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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