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基于一起税款滞纳金纠纷案的思考与建议

2023-06-15 11:15:03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目前世界上税收法律法规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都将税款滞纳金明确划分为两部分,分别为补偿性质的利息以及惩罚性质的征收。其中:补偿性质部分是对国家财政收入被占用造成的损失的弥补,应当遵循据实原则进行征收,体现税收的刚性与特殊地位;惩罚性质部分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怠缴税款的督促与惩戒,征收率设定通常较高,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性质相一致。

基于这一思路,建议我国可考虑将税款滞纳金拆分为税收利息部分以及滞纳罚金部分。其中,补偿性质与利息相通,应当遵从据实征收原则,将税收利息的利息率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以及市场利率加以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惩罚性质与滞纳金相通,滞纳罚金的征收率按照现行的税款滞纳金征收率减去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来确定,同时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该部分“以本金为缴纳上限”,以体现人文关怀。显然,对税款滞纳金的解构不仅能够照顾到税款滞纳金基于税收的特殊地位,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协调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有效减少政策法规之间的冲突,确保法律制度的协调完善。

(二)设立税款滞纳金赦免制度

本案产生高额税款滞纳金的诱因在于A企业经营不善而无力支付土地增值税,经相关部门批准暂缓缴纳税款才得以资金周转。当前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施税款滞纳金赦免,如美国、德国、印度等均已通过法律明确税款滞纳金的免除制度,允许税收执法者考虑特殊情形下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遵从“禁止过苛原则”,中止不可抗力、司法诉讼期间的税款滞纳金计征;依相对人请求,停止加征经济困难失去履行能力的纳税人税款滞纳金;自动终止计征失去法律人格、业已破产清算的纳税人税款滞纳金。同时,如果欠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或者主动向税务机关坦白尚未被发现的偷税骗税行为,还可享受一定的税款滞纳金减免政策。但经税务机关发现的,涉及偷、逃、抗、骗税行为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税款滞纳金赦免。

(三)重新设定税款滞纳金追征期限

依照前述税款滞纳金性质的判定与区分,建议可对税款滞纳金追征期限重新予以明确。对于“补偿”部分的税收利息,应当随同税款本金一同予以追征,故该部分税款滞纳金是否仍具有追征时效,需要依税款本金加以判定。而对于“惩罚”部分的滞纳罚金,应当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时效相一致,同时也应强调该部分税款滞纳金的强制程序。

(本文为节选,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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