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基于一起税款滞纳金纠纷案的思考与建议

2023-06-15 11:15:03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显然,税款滞纳金性质的判定结果直接决定了其应当遵从的法律法规。如果税款滞纳金属于具有补偿性质的“利息”“附带税收”等,则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税款滞纳金属于具有惩罚性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从实证的角度看,通过观察税款滞纳金分别与具有补偿性的利息及具有惩罚性的罚款之间的差距,有助于进一步辨析滞纳金性质、明确法律遵从。一般而言,当税款滞纳金过分高于利息时,主要体现惩罚性质;当税款滞纳金略高于利息且远未达到罚款标准时,主要体现补偿性质。现行税款滞纳金加收标准略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利息标准,具有“税收利息”的特点,体现补偿性质;但当考虑到税收征管中依据纳税义务人未正确申报、未准时缴税的具体原因而分别设定不同的税款滞纳金征收期限时,则可以发现税款滞纳金同时具有“过与罚相称”的基本特征,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性质。故而,可以认为当前我国的税款滞纳金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

从本质属性看,A企业所主张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条款仅强调税款滞纳金的惩罚性质,忽视了其补偿性质,是对税款滞纳金性质的狭义化误读误判,不能构成税款滞纳金金额确认的全部支撑。同时,X市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款滞纳金的加收决定之时,应当对税款滞纳金的性质进行明示。从惩罚角度看,应当体现行政责罚及强制属性。从补偿角度看,应当体现不当占用国家税款的利息补偿。但在本案中,X市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的税款滞纳金仅以整体形式告知了A企业,税款滞纳金性质含混不清,惩罚数额及补偿金额未明确区分,最终引发A企业的质疑。

(二)税款滞纳金涉及金额的判定适用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基本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笔者认为,税法属于行政法律,应当遵循这一原则,采取适当手段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但现行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与加收均大部分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即不区分纳税人的滞纳原因、滞纳时长,且未对由特殊原因造成的纳税人税款滞纳在适当范围内给予必要照顾。在本案中,2 400万元的税款滞纳金已对A企业造成较大经济压力,超出A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悖于比例原则的基本精神。

(三)税款滞纳金的追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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