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晗 陈晓峰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部分,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金融企业在适用税前扣除政策时,未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出现误区。
案例
【资料图】
A银行是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银行进行日常政策辅导时发现,其存在多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末,A银行贷款余额40亿元,其中20亿元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A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19亿元,占比95%;关注类贷款余额5000万元,占比2.5%;次级类贷款余额3000万元,占比1.5%;可疑类贷款余额2000万元,占比1%;不存在损失类贷款。
A银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计提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中,85号公告明确了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四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100%。据此,A银行按规定比例计提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三类贷款损失准备金,共计1850万元,对正常类贷款按照1%的比例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金1900万元。
对于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之外的一般贷款(共20亿元),A银行按照1%的比例计提了2000万元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最终,A银行账面共计提了575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按照下述公式计算了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辅导中发现,A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方式存在涉税风险。
分析
根据85号公告和86号公告,金融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种方法是,企业未进行风险分类,对全部贷款资产余额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提;另一种方法是,企业将贷款资产分为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资产,分别计提。
如果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法,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根据银监发〔2007〕54号文件进行风险分类,再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和损失类贷款(100%)四类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之外的贷款资产,金融企业需要按照贷款资产余额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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