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税务机关执法后卖方仍不交付发票,当事人可提出民事诉讼维权。笔者认为,开具发票虽然属于从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其在诉讼中的独立请求,可以单独提出诉请。原告可采取两类诉讼思路:一是要求法院判令卖方开具发票。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判决的,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要求法院判令卖方支付因拒绝开票给买方造成的税款损失及利息。这样可以避免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争议,并直接获得经济赔偿。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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