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拒开发票,买方如何维权?_每日热讯

2023-05-18 09:21:03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有些买方在诉讼中向不开票或迟延开票的卖方主张赔偿税款损失,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曾判令某逾期开票方承担买方未及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卖方逾期开具发票,其间增值税税率由16%下降为13%,法院判令其向对方赔偿差额税额损失。

对税务机关依法履职的建议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但行政机关执法的效果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不等于“作成”。笔者认为,只要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开发票行为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措施,对涉嫌以不开发票方式少缴税款的当事人,视情况移送稽查部门和公安机关,即使暂时未能纠正违法,税务机关也做到了履职尽责,不属于“不作为”或“渎职”。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在罚款之外综合运用其他惩戒方式。比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对多次不开发票、涉及金额较大或拒不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公告。还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停供其发票。

此外,建议税务机关放宽代开发票及所得税扣除要求,为无法取得发票导致权益受损的纳税人开辟一条处理通道。一是把“经税务机关执法企业仍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关可凭其他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二是对发生了交易成本,且已代卖方支付增值税税款,实际产生增值税进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相同税率的发票,帮助企业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打通卖方不开发票导致的交易“梗阻”,切实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对买方民事主体合法维权的建议

在合同签署阶段,买方应妥善约定合同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七条对“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列举,其中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开具发票既属于税法义务,也属于民商法中的从合同义务。建议买方在签订交易合同时,明确约定卖方的开具发票义务,包括开票时间、开票类型及拒开或迟延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最好将开具发票约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这样既能保证买方获取发票的主动地位,又为后期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受理案件奠定基础。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买方则不宜擅自停付合同款项或扣留相应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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