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视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热度明显上升

2023-05-17 09:18:45 来源:中国税务报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明确,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政策规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基于此,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2023年5月31日)提交自评信息,并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且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才能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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