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宁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投建企业,在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困惑。投建风电项目的C公司就遇到了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确定相关的问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但是,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中,光伏板基桩、风电基座等发电设备基座占用的面积往往小于企业取得的全部用地面积。因此,C公司产生疑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发电设备基座所占用的面积,是否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呢?
王宁告诉记者,C公司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投建企业首先应当核实确认发电厂址是否落入城镇、工矿区范围——如果没有落入,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发电厂址属于城镇、工矿区的规划范围,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王宁说,对于像C公司这样,发电设备基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小于全部取得的用地面积的,需要根据基座以外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将其计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务中,有些项目发电设备基座以外的土地可能闲置未用,而在农光互补等项目中,基座以外的土地可能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项目,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差异,建议企业在税务处理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王宁说。
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复合型光伏项目为例,这类项目通常既涉及农业领域又涉及新能源领域,光伏板基桩以外的土地大多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是否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进而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呢?
对于这一问题,王宁综合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分析,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农业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对于复合型光伏项目而言,其业务实质是光伏发电而非农业生产,光伏设施设备也并非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等农业活动,而是综合利用已有的农业用地,所以复合型光伏项目无法参考农业项目税收优惠,直接适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基于此,王宁提醒投建复合型光伏项目的企业,在前期开发建设成本测算中,需要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成本,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相关税费的承担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高技术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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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辽宁省税务局统计,在“项目管家”服务的重大项目中,有20个为高技术产业项目,主要涉及数字辽宁工程和科技引领创新工程,总投资超过1200亿元。这些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助于提升辽宁对高技术产业链条企业的吸引力,推动高技术产业企业成为地方创新发展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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