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再次与M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沟通,最终确认,原H公司法定代表人、J公司高管甲某等人,承继了H公司持有的M公司股份,即H公司已经收回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需要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的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经过专项工作小组成员的政策辅导,M公司积极配合,联系位于中国香港的原投资方及有关人员,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799万元。一段时间后,M公司注销,注册资本金被收回。
案例启示:侥幸心理要不得
通过对M公司的处理,专项工作小组举一反三,梳理当地所有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非居民企业的情况,逐户分析其股东变更、存续状态等情况,发现还有4家企业存在与M公司类似的情况。
总体来看,这些境外投资者为了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将从境内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投资于新成立的境内公司,但是不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在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以后,境外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利润分配公司的股权,再解散境外投资公司,最后将境内新成立的被投资公司予以注销。由于境内被投资企业通常不存在欠税事项,企业很容易通过简易程序完成注销。部分境外投资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很难再找到他们,递延缴纳的税款也就无须再缴纳了。针对这种情况,专项工作小组逐户与被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政策辅导和沟通,目前追征税款及滞纳金900多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在精细服务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在加强后续管理,以免企业滥用优惠进而影响政策效果。比如,税务机关会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数据分析和后续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变动情况;或是通过税收情报交换等机制,解决跨境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企业试图利用不正当、不合理的税务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基于此,笔者建议境外投资者勿存侥幸心理,合规用好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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