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旭华 杨晓伟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是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力政策措施之一。实务中,一些境外投资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投资动向,可以利用一些不合理的安排,滥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进而实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其实,尽管一些境外投资者意图违规递延纳税的操作具有隐蔽性,但依然难掩不合理交易实质,具有很高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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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股东突然退出不合理
J公司是一家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等业务,为中国香港H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5月,J公司向H公司分配股息红利7200万元,H公司将收到的股息红利直接用于境内再投资,新设一家从事营销活动的M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H公司符合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按规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720万元。
2020年5月,J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持续跟踪管理发现,J公司的股东由H公司变为甲某等三人,这三人均为J公司的高管;M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H公司。经进一步核实,相关方已经就此次股权转让办理涉税事宜、缴纳了所得税款。但是,从商业经营角度来看,H公司从利润相对稳定的J公司退出,投资一个没有实质经营的营销公司,这一行为并不合理。因此,税务机关决定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J公司、H公司和M公司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调查分析:收回再投资不得递延税款
2021年1月,专项工作小组通过第三方平台发现,J公司原股东H公司处于清算状态。通常情况下,企业注销清算前,会对自身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理。对于子公司M公司,H公司可能会以直接收回投资或者转让股权的方式收回资本金。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第六条,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也就是说,如果H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收回了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需要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为此,专项工作小组需要对H公司的存续状态和投资收回情况加以确认。
专项工作小组成员首先选择向H公司的子公司M公司了解情况。M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对H公司解散的情况并不了解。由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H公司的存续状况,专项工作小组决定发起税收情报交换。根据中国香港税务局的回函,H公司已经在2021年1月3日撤销注册并解散。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主体已经解散,但是接受投资的M公司却正常存续,注册资本也没有发生变化,这意味着H公司在解散前,可能转让了其持有的M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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