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人力资源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23年2月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138万元,其中需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90万元,福利费用6万元,支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支出25.2万元,管理费用16.8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纳税。
A公司2023年2月取得的劳务派遣服务收入,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8万元,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21.2万元(90+6+25.2)后的余额16.8万元为收入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0.8万元[(138-90-6-25.2)÷(1+5%)×5%]。其主要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第一步:全额确认劳务派遣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38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14,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714.29第二步: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54,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7,714.29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90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6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252,000.00
第三步: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00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Copyright 2015-2022 财务报告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京ICP备12018864号-19 联系邮箱:29 13 23 6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