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燕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灵活用工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提供劳动的服务。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务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独立劳务关系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税务处理有别于存在雇佣关系的一般劳动合同用工。本文从劳务派遣适用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发票开具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资料图】
一、劳务派遣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劳务派遣服务是一种现代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对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给予差额纳税的特殊政策安排。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区分是否差额征税有3%、5%两档征收率。
二、劳务派遣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减除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有关劳务派遣业务的特别规定,主要影响接受劳务派遣企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分两种情形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值得关注的是,劳务派遣员工薪资支出还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归集。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近年来不断出台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力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现行适用75%加计扣除比例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全部提高至10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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