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也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或选择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开具普通发票。选择后一种开票方式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差额部分,按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工单位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规定予以抵扣。
四、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因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式,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6〕22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服务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服务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两种情形,如出现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等增值税制度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待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以剔除增值税额后的服务费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三是,差额征税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如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扣减销售额。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Copyright 2015-2022 财务报告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京ICP备12018864号-19 联系邮箱:29 13 23 6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