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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 王光平 李杨
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破解文书送达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以公告形式发布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和执法效率,减轻了征纳双方负担。根据规定,电子送达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同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强制文书、税务复议文书等不适用电子送达。笔者认为,目前,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为电子送达提供了充分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互联网通讯工具已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越来越普及,为顺应税收现代化要求,建议修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健全完善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的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电子送达文书的具体内涵。电子送达应当被定义为凡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送达,均属于电子送达。在公安系统,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使用互联网通信工具可以送达法律文书,其第36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因此,建议税务文书的电子送达不仅指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送达,还应包括使用当下广泛运用的微信、QQ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载体送达。
二是扩大电子送达文书的主要范围。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媒介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司法领域,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的范围。建议扩大税务电子文书送达的范围,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强制文书、税务复议文书等纳入电子送达范围。
三是细化电子送达文书的生效要件。首先,受送达人同意,是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前提,充分体现了尊重受送达人的意愿。考虑这一立法本意,并不一定要签订确认书才能视为“同意”,如果受送达人在电话、短信或微信中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亦可视为“明示同意”。如果在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发送税务文书后,受送达人回复“收悉”,也可视为“默示同意”。其次,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均需加盖税务机关电子印章,那么就要规范电子印章的申领和使用。建议推行电子签章系统,规范申请、审批用印流程,实现执法文书在线盖章。最后,文书的送达日期直接关系到受送达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在“明示同意”的前提下,以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默示同意”的前提下,以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行为(如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提起陈述申辩)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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