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第二套住房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一般来说,纳税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且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等规定,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扣除时间如何填写?
纳税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首次还贷的时间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等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因此,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举例来说,王先生2022年12月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在2023年1月办理了住房贷款,2023年2月贷款审批完毕,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于2023年3月开始还款。那么,王先生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也就是2023年3月。
此外,也有不少纳税人咨询,组合贷中商业贷款已还清,剩余部分公积金贷款还能扣除吗?答案是肯定的。能否适用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取决于是否满足主体为本人或其配偶,客体为住房等条件,与贷款形式无关。也就是说,采取组合贷方式下,在商业贷款还清后,继续偿还公积金贷款,仍能享受每个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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