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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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中,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山东12366热线”)接听的咨询电话中,与住房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咨询热度颇高。截至2023年4月12日17时,已受理近1.2万件关于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咨询。从咨询内容看,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面。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利息如何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可以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有着严格的范围条件。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明确,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与此同时,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举例来说,张先生与宋女士在结婚前分别购买A房屋和B房屋,且双方均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二人结婚后,张先生和宋女士可以选择A房屋或B房屋中的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在月度预扣预缴或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每月扣除500元。但是,不论采用哪一种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均不能变更。
替子女还贷,父母能扣除贷款利息吗?
山东12366热线还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儿子(女儿)购置了首套住房,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但因小两口生活压力较大,我帮忙还贷。这种情况下,我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现行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可享受扣除的利息支出主体,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如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均为子女,父母帮忙偿还利息的,父母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子女可正常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但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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