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还有一项特别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明确指出,不动产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据此判断,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换句话说,个人发生不动产转让或租赁,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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