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哈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今起,《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行。同时,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已制定《实施细则》,对“商转公”的申请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额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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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正常还款超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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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无逾期记录可申请“商转公”
根据《实施细则》,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暂不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
借款申请人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无此限制;
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以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商贷放款银行为该抵押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该抵押权必须全部基于此笔商业贷款债权而设定,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原商业贷款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情况必须为夫妻之间共同共有,且公积金贷款申请共有人情况应与原商业贷款保持一致。
商转公原抵房屋建成年份不超过30年
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根据《实施细则》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即: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原商业贷款余额不计入负债范围,无需从可贷额度中扣除),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两个月的还款额,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月还款额以受理当日金额为准;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个人贷款政策核定,原抵押房屋建成年份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且与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向上取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认定为首套贷款的,现为1-5年执行2.6%,5年以上执行3.1%;认定为二套房贷款的,现为1-5年执行3.025%,5年以上执行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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