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商转公贷款套数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套数认定标准核定,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计算在套数认定范围内。
商转公贷款
可选“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
两种方式办理
根据《实施细则》办理商转公贷款有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其中,借款申请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公积金中心非受托银行的,借款申请人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进行办理。为此,借款申请人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12329服务热线、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窗口咨询等方式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预约办理。并按照提交申请,房产评估,贷款审批、结清商贷并解押,签订借款合同,抵押登记,银行放款等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即原商业贷款银行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借款申请人可以采用“顺位抵押”方式进行办理。借款申请人在进行贷前咨询和预约办理后,可按照提交申请,房产评估,贷款审批,办理银行同意顺位抵押手续,预存资金(即,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后,借款申请人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以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顺位抵押,贷款发放,结清商贷并撤押(即,原商业贷款银行自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1个工作日内结清公积金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并承诺向其出具结清证明,积极配合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公积金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自动变更为公积金中心)。
原抵押房屋被法院等查封?
将停办“商转公”
根据《实施细则》,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自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之日起至放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同时,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此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积金借款人立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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