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常见误区解析

2023-06-30 14:14:32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案例分析: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2023年4月,其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9万元,当期领用农产品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接受金融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则该企业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49+1+10+20)×5%=4(万元)。

误区五:企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后,加计抵减额无需处理。

纠正:对已计提加计的进项税额,除了留抵退税和留抵冲欠两种情形,其他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适用加计抵减率。

案例分析: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其上期已抵扣的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非留抵退税或留抵冲欠对应的进项转出)。此时企业应相应调减其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为50×5%=2.5(万元),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调减额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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