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常见误区解析

2023-06-30 14:14:32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5个常见误区,另附案例解析,一起来学习掌握一下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误区一: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时,只包括企业的征税项目。

纠正:企业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包括企业的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出口业务等所有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案例分析:某企业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其各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分别为:电信服务一般项目销售额为600万元,现代服务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为500万元,金融服务免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此时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为(600+500)÷(600+500+300)≈78.57%,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误区二:如果企业既有出口业务,又有内销业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纠正: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案例分析:

某企业同时有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2023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提交声明。该企业提供现代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6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4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此时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误区三:如果企业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可以合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纠正:企业分别核算的一般项目进项税额和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应分别计提相应的加计抵减额,并分别抵减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其用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200万元,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100万元。此时企业一般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200×5%=1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0×5%=5(万元)。

误区四:对于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只包括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纠正: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为本期所有的进项税额(除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既包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包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以外的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包含按照一般规定和按照特殊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键词: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2015-2022 财务报告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京ICP备12018864号-19   联系邮箱:29 13 23 6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