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加强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

2023-06-26 09:20:05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完善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法院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司法拍卖、变卖或者变更权属的案件不断增多,笔者建议从制度和执行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保障相关环节的应征税款及时入库。

完善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制度。一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将法院确认为司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扣缴义务人。一般来说,执行法院对于拍卖、变卖的款项先进行代收,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故执行法院对于扣缴义务的履行具有便利性,也符合税法原理。二是对于因裁判文书发生的所有权转移,委托法院代征税款,帮助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三是设计指导清单,明确涉税事项与计算方法,便于法院履行扣缴或代征义务。

明确协助义务具体内容。不宜委托代征的涉税事项,仍应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保证税务机关及时介入,建议明确法院的告知义务,将其作为法院协助义务的重要内容。一是联通大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法院有关裁判或执行中涉及经济利益的内容,或者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转移事项,通过数据连通及时向税务机关推送,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查看文书的内容、效力与执行动态,履行征税职能。二是明确法院涉税信息告知时限。建议明文规定法院应在裁判文书送达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三是税务机关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涉税事项,可通过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必要时行使强制执行权,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厘清责任主体,完善追责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法定义务,应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协助税务机关执行义务的行为规定责任条款,督促协助义务有效履行。在前述制度设计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对于有关部门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扣缴义务、委托代征义务等情形,区分情况、情节建立追责制度;对于税务机关接到通知未及时履行职责等不作为情形,按照《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内部追责流程进行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沈阳市税务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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