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彦冰 崔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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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经济权属变动的裁判结果往往同时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在法院裁判执行中如何保障有关税款入库是一个难题。文章建议通过完善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制度、明确协助义务具体内容、追究责任等寻求解决办法。
民事诉讼中,涉及经济权属变动的裁判结果往往同时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但现阶段司法裁判履行和税收征管间尚未构建有效衔接机制,形成税源监管盲点,在后续征管中易引发征纳主体争议。笔者建议,通过制度和执行两个层面加强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中的税费征管。
由民事诉讼裁判履行引发的涉税义务
民事诉讼裁判履行可通过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实现,也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无论以哪种方式实现,都可能造成经济权属转移,从而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
裁判文书引发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下达后,财产性质的权利变动引起的纳税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当前的税收征管政策,自2018年起拍卖行对拍品价款不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故除拍卖单位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负有扣缴义务外,其他税款仍应由税法规定的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
除确权纠纷外,引起所有权变动的裁判文书,包括强制执行中的物权转移,主要涉及的是以物抵债产生的相关税费。对此税法已有相关规定,债务人应按规定计提相应的收入、销项税额。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即法律文书生效时(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所得税方面,则根据纳税主体、抵偿内容的不同,当事双方都有可能发生纳税义务。
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确定了有关各方的协助税收征管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法院应当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违法线索或提出司法建议。但该倡导因缺乏具体的义务项目指引和落实措施而未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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