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了解到,当地选煤售煤企业,普遍采取购进原煤分类加工后,再将各类煤炭经由其他运输企业汽运,或通过铁路等方式外销的经营方式。
检查组依托税收大数据,通过征管软件、电子底账系统等核查企业经营信息,并经过调查走访,掌握了M公司的运作模式。
M公司从当地X煤矿、六盘水J煤矿等企业购进原煤,分类加工成精煤、中煤和泥煤等后,再将各类煤炭产品销售给六盘水本地企业和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广西L公司等企业。
M公司销售煤炭产品主要采用汽车运输和铁路运输两种方式,采取铁路运输时,也需先将煤炭汽运至当地铁路货站。
检查人员认为,如果企业有真实销售行为,即使销售数据和申报做手脚,也无法在运输环节作假。检查组分析M公司煤炭调运信息、财务报表等数据后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煤炭产品基本都由一家名为L运输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的企业运输。
煤矸石基本属于利用率极低的煤炭废料,企业一般集聚到一定数量后才进行集中处理。因此,矸石运输具有时间相对集中、频率较低、地点相对固定等特点。但检查人员调查发现,L公司为B公司提供矸石运输服务时,却具有时间较分散、频率较高、距离远近不一等特点,与常规矸石运输业务特征并不相符。
随着案件调查的逐步深入,为进一步提高查办效率,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启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向警方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调查组,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办案人员获取了检查期内L公司运费结算信息和逐车登记台账,以及驾驶员运输合同、过磅单、运输款支付记录等资料。
办案人员了解到,2018年—2021年期间,L公司承运M公司各种煤炭产品共23.19万吨,其中精煤18.39万吨、中煤4.8万吨。
对比M公司申报数据后,办案人员发现,该企业共申报销售精煤18.39万吨、中煤1.8万吨。与L公司提供的中煤实际运输量对比,M公司少申报3万吨中煤。
这是巧合吗? M公司称已倾倒填坑的3万吨“矸石”,是否实际上是其已对外销售的煤炭?
寻找煤炭的“下家”
虽然案件调查取得了突破,但企业的中煤究竟销售给哪些单位?销售金额是多少?收入最终去了哪里?这些情况仍然未知。
为此,税警联合调查组对M公司涉税数据、L公司登记运输台账所载的运输信息,以及M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和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的往来信息等,进行梳理核查,最终获得了M公司下游企业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广西L公司等多个企业的银行账号、办公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案人员结合这些信息,对M公司与下游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张某个人账户的大额资金进出情况实施核查。他们发现,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和广西L公司等企业,曾多次向M公司账户支付标注信息为购煤款的资金,而这些款项不久就被转入张某账户,累计金额共有1400多万元。这些收入,企业并未依法申报。取得这些证据后,检查人员按照近几年当地中煤400元/吨的平均价格进行测算,这些资金收入对应的煤炭数量正好是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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