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的信息不准确
基础信息采集不准确,是很多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明确,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据此,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单元,确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口,并相应采集税源基础信息。
丙企业的案例就比较典型。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水污染物排放口有1个,是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是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大气有组织排放口12个,大气无组织排放的设备单元6个。在大气有组织排放口中,有1个主要排放口依法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其余11个一般排放口中的5个排放口、厂界颗粒物浓度和污水总排放口,以季度为单位,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一次委托监测工作。在依法完成上述监测的情况下,该企业在进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时,仅对大气排放口中的安装自动监测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放口进行了排放口税源确定,其余排放口没有进行采集。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所以,丙企业污水总排放口,不是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排放口税源,但其排污许可证中已经明确载明的12个有组织排放口和6个无组织排放单元,均应该列入基础信息采集中继续采集,并每月计算环境保护税。事实上,丙企业只采集了6个开展自动监测及委托监测的有组织排放口的税源基础信息,存在税务风险。
(作者系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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