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头条!别在税源基础信息采集上出错

2023-06-09 09:11: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伟

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来说,环境保护税申报最基础的工作,就是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如果税源基础信息采集错误或者不全,极有可能产生风险。在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企业环境保护税税源基础信息采集不准确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该采集的采集了,二是应该采集的没采集,三是采集的信息不准确。

不该采集的采集了


(资料图)

企业采集了不该采集的信息,主要发生在雨水排放口的环境保护税管理中。

环境保护税中的应税水污染物,指纳税人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中的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污水的定义为,“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还对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标准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雨水并未参与到实际的生产、生活中,而是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那么,纳税人无须对雨水排放行为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也不用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如果厂区未实行雨污分流,或者利用雨水进行生产活动并排放,则应该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举例来说,甲企业实施雨污分流,不对雨水进行收集。下雨天,雨水直接顺着雨水管网排到附近的河流中。这种情况下,即使甲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列明了雨水排放口,该企业也不需要针对这一排放口进行基础信息采集。

应该采集的没采集

在固体废物和噪声应税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中,一些企业出现遗漏。

噪声税目主要是指超标的工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明确,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分为5类,每类功能区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根据噪声源以及功能区类别,按不同厂界分别进行噪声基础信息采集,同时采集对应的噪声源不同的昼夜标准限值。如果一个企业有多个作业场所的,应该分别进行采集。

举例来说,乙企业位于工业区,属于噪声三类区,每个季度的监测报告中明确,其东、南、西、北四个厂界各有一个噪声源,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验收文件中明确,其东厂界属于噪声一类区,南和西厂界属于噪声三类区,北属于四类区,乙企业每个季度的噪声监测数据按三类区标准均达标。据此,乙企业认为无须针对噪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不用采集相关税源信息。但是,乙企业噪声源应分别采集东南西北四个厂界,排放标准分别是东厂界昼间55,夜间45;南和西厂界昼间65,夜间55;北厂界昼间70,夜间55。根据新采集的噪声监测数据,乙企业存在超标噪声,需要进行相应的基础信息采集,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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