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提醒合伙企业,只要当季或者当月有利润或收到分红即产生纳税义务,即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并缴纳税款。即使收到的分红尚未实际分配给合伙人,也要及时履行扣缴义务,或及时提醒合伙人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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