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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頔 丛云成 本报记者 程丽华 郑国勇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协作,向羁押在东港市看守所的两名失信主体实际责任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告知其按照规定要面对的失信惩戒措施。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当时,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违法行为,共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9份,金额935.12万元,涉及税额121.57万元。
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有11种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第五种情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由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款,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的第五种违法情形,将该企业确定为失信主体。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等,检查人员决定将该企业在违法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失信主体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予以公布。但是经调查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冒名顶替,实际上并无此人,企业的日常经营由其实际责任人负责。按照“谁违法谁担责”原则和有关规定,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应被确定为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检查人员立即按规定启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程序,但调查发现企业的实际责任人已被辽宁省东港市看守所羁押,正在等待法院对其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判决,相关文书需要等待判决结果出来后再送达。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被诉企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得知这一消息后,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即与东港市公安局经侦人员及看守所取得联系,赴东港市看守所送达相关失信主体告知文书。税务人员按照规定详细告知失信主体实际责任人,拟确定其为失信主体的事由和依据、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拟对其采取哪些失信惩戒措施等。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通过多项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了税收违法成本,谁违法谁就要承担责任,付出代价,纳税人一定要引以为戒。”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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