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了税务局的通知,前段时间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这是什么意思呢,该怎么处理?
答:您说的“异常凭证”应该是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会被认定为“异常”,又该如何处理,看看下面的四问四答就明白了。
1. 什么情况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资料图】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什么情况下,公司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3.公司取得“异常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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