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个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举报人提供的曾向该机构借款的人员名单中,有两名人员信息与该机构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名单中人员相符——这表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度。
经初步核查,检查人员虽然在J医疗机构申报信息中,未发现该机构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数据,但却在企业申报财务信息中发现企业有过借款行为,并且证实举报人提供信息具有一定真实度。检查人员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可信度,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对J医疗机构立案调查。
偏低的工资和蹊跷的“亏损额”
检查组根据举报信息和前期核查情况,决定兵分两路实施核查:A组人员结合举报信息,询问涉案机构负责人,了解企业具体经营情况;B组人员到J医疗机构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依法调取2013年—2021年的电子账套、纸质账簿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务数据、内部报表等资料,核查寻找线索和证据。
在询问过程中,J医疗机构负责人王某态度“诚恳”,非常配合,承认举报事项属实,并称J医疗机构资金运转困难,在2013年—2020年期间采取口头协议方式向4名自然人股东、2名企业外部自然人和2名员工借款。这部分借款的利息支出,该机构确实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称,已认识到这样做不对,愿意配合税务机关核查,按规定补缴相关税款。
随后,J医疗机构向税务机关补缴借款利息涉及的59.9万元个人所得税。
王某和涉案机构的行为,看似态度诚恳,有错就改,但检查人员心中却增加了疑惑。
按照税法规定,该机构与非关联方人员之间的借款业务,因未签署正式借款合同,因此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但其与股东之间的借款活动产生的相关利息支出,却可以依法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但企业却并未入账核算,相关利息宁愿缴税也不作税前列支——不符合常理的行为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与此同时,B组人员在核查企业账目时,也发现了不少疑点。检查人员在企业内部经营资料中,找到一份标有详细工作职能、岗位名称的员工花名册。比对近3年企业账簿记载的工资发放数据后,发现该单位高管、高级医技人员工资薪金虽然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适用税率基本处于最低档,与同类单位相比明显偏低。
核查涉案企业财务凭证
在对企业账簿资料进行分析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机构2018年8月将2015年2月、2015年4月计入“其他应付款——年终奖”科目的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项39.6万元,直接作了冲销,计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把这笔应付款变成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这一处理方式,具有明显偷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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