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同时,邢某及企业向芜湖中院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申请。
“2022年12月,合议庭接到邢某及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后,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邢某控制的3家工程类企业共承建了8处工程项目,共有农民工140余人,年纳税额200余万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时至岁末年关,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影响企业发展。”该案承办法官徐海军说。
二审阶段的企业合规整改是沿袭传统做法由检察院主导还是另辟蹊径由法院主导?合规整改成果的量刑评价是通过认罪认罚体现还是新事实新证据体现?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措施如何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种种新情况成为摆在合议庭面前的一道道选择题。
“治罪”与“治理”并重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创新。对待涉案企业,由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合规整改就是能动司法、积极作为的应有之义。”芜湖中院院长钱明树详细了解案情和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后表示,“要从保护中小企业角度出发,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本着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积极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保障民营经济守法、健康发展。”
面对二审阶段如何适用企业合规这一新课题,芜湖中院专门成立合规案件工作专班,研究学习相关理论和实务案例,前往深圳、绍兴等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做法,提请芜湖市委政法委召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长”联席会议就合规案件审理交换意见,为二审阶段企业合规案件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2年12月14日,芜湖中院联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对能否适用合规整改进行深入研判,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严格考察。鉴于该案的起因是涉案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整改的意识强烈,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符合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
为保障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整改的有序推进和程序规范,合议庭在召集邢某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庭询谈话时,澄清相关的实体程序要件,告知合规整改的评估标准、证明应达到的合规程度、所需的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等。
2月22日,芜湖中院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并启动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考察,考察期限三个月。
多方监管 合规整改
“合规案件工作专班研讨了涉案企业特点和案件成因,认为这起案件系由于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蝇头小利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充分暴露出企业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芜湖中院副院长孙晨介绍说。为强化合规考察结果的司法运用,芜湖中院在正式启动合规程序时,组建了由芜湖市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重点对涉案企业依法纳税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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