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虽然都是以提供服务为主,但服务类型多种多样,不能统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税目或者“生活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兼营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
对A公司来说,其“物业管理服务”税目下列示的“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应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车位费”“电梯广告服务费”则属于“现代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生活服务”税目下列示的“工程款”,应属于“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物业费”则应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房租”应属于“现代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收取网络接入管理费,需要分情况,适用不同税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收取固定服务费,即通信公司为A公司的用户布置网线,占用了小区的位置及空间资源,A公司因此向通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开具发票;如果入网费双方分成,即A公司提供场地和用户,通信公司向用户收取入网费后,按约定比例向A公司支付分成,那么,A公司收取的这笔费用,属于与通信公司合作开展入网服务,应按“增值电信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如果采用入网费返点方式,即通信公司通过A公司介绍,向不特定用户收取费用后,根据用户使用数量,向A公司支付提成,那么,A公司属于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应按“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建议A公司根据提供的服务实质性内容,按正确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防范税务风险。
●风险点三:补贴收入未缴税
笔者在审查A公司的母公司账务时发现,其代收A公司老旧小区财政补贴(失管小区物业补贴)。具体为,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由政府按照该小区收费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补贴该公司9个月的物业费126000元,剩余3个月物业费则由业主自行缴纳。
A公司应根据财政补贴形式,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自2020年1月1日起,不管取得的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财政补贴,若是对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的补贴,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税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财政补贴是对资产或者费用的补贴,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补贴与销售收入或者数量挂钩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为弥补企业售价较低或者无偿提供增值税服务、货物而发放的补贴,相当于替实际服务购买方付费或者政府作为实际服务采购方付费。从A公司的情况来看,其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与销售收入或者数量挂钩的补贴,需要按照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服务,适用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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