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随后对朱某账户进行追查,发现检查期内,朱某账户曾收到逾百个账户汇来的标注信息为“石料款”的汇款资金。检查人员对这些汇款账户核查后证实,这些向朱某汇款的人员,正是企业未申报收入的过磅单上记载的购货人。朱某账户信息显示,收到货款后不久,这些资金即被转汇到了王某账户中。
检查人员对朱某依法进行了询问。朱某承认,他与王某曾约定,将自己账户作为王某收取货款的“中转”账户,以此达到隐匿销售收入目的。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H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王某无言以对,最终承认了账外销售93.93万吨毛石等货物,收入未依法申报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2021年检查期内,H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利用个人账户收取不开票销售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2721.73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补征税费,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H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无异议,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已入库。
■税案评析
把握行业特点 抓住监管重点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忻贤和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土砂石开采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案件。
本案查办过程中,面对企业“人员更换”“资料无法提供”等不配合行为,检查人员聚焦企业产能疑点,强化对企业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的核查,通过实施两次突击检查,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从几十箱企业历史经营资料中,发现企业未入账销售产品的重要证据,由此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最终证实涉案企业具有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土砂石开采企业税收监管,防范企业涉税违法提供了启示。
部门深度协作,加强第三方信息采集。本案最初的疑点线索,源自企业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的开采量与企业纳税申报的开采量不符。检查人员对此追踪核查,最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目前土砂石开采企业只有与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取得采矿资质后,才能从事开采经营活动,并且企业须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开采数量。结合这一行业管理特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搭建数据传输平台,及时获取企业开采量等数据,为核实企业申报真实性创造条件。
强化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土砂石开采企业具有出货过磅、离场付款的经营特点,因此过磅房和过磅统计部门是除财务部门外,掌握企业真实经营数据的关键部门。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除要求企业妥善管理过磅单据等资料,不得遗失和擅自损毁外,应定期到企业审阅采集相关数据,结合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对企业开采量、企业销售数据、纳税申报信息等实施税收风险分析,核验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如发现涉税疑点,及时采取征管措施,以防范遏制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发生,规范行业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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