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厘清关键“小问题”,享受优惠更合规

2023-04-17 14:28:31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在实务中发现,纳税人对一些关键“小问题”把握不准,很容易出现具体适用错误。

个体工商户如何界定?


【资料图】

6号公告优惠的适用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界定“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但是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实务中,自然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常见的两种创业形式,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以出资兴办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且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相同。因此,不少个人独资企业向笔者咨询,能否适用6号公告。

答案是不能。民法典明确,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承担税收等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即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难看出,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分别属于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债务承担规则不同,是两类不同的经营主体。6号公告明确的适用主体仅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6号公告优惠。

哪类所得可享受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个体工商户就经营所得按规定适用6号公告的减半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个人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不能适用6号公告优惠。

6号公告等政策明确,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就其取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适用6号公告的减半优惠政策,超过部分正常纳税。

5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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