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其符合享受6号公告优惠条件,且不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张某可以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年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000×35%-65500)-142250=247250(元)。
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在预缴时减除?
5号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即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预缴时不得减除。若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当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在预缴税款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的,也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对于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同时可享多个优惠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可达35%。纳税人如果符合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选择适用更优惠的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且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享受6号公告优惠,所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则可优先适用财税〔2020〕32号文件的优惠。
值得关注的是,个体工商户若取得两处以上经营所得,应按规定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个体工商户因享受6号公告优惠,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合并后超出100万元的需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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