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REITs:不同环节,递延纳税有不同要求

2023-04-14 09:27:56 来源:中国税务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号公告给了基础设施REITs特殊的政策,规定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所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后,不需要在当期一次性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通过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当期,原始权益人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栏次,确认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始权益人确认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应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项目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

设立后份额转让环节

基础设施REITs设立后的运营阶段,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发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对原始权益人来说,基础设施REITs份额主要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份额;另一部分是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的份额。份额来源不同,具体的税务处理也有差异。

对于按照战略要求配售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3号公告规定,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乘以其按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份额比例,得出的增值部分,可以递延至战略配售份额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须在基础设施REITs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缴纳。此外,份额转让时,原始权益人按基础设施REITs转让价格减去计税基础,确认份额转让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规定,基础设施REITs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REITs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实务中,大部分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这一战略配售比例均超过了20%,有的甚至超过了50%。

不过,3号公告规定的“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指的是基础设施REITs上市前募集阶段(发售期内),原始权益人参与基金战略配售的全部份额,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份额,也不包括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的份额。相关主体在确认转让所得时,要注意份额比例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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