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平、王璐在知晓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司法机关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的情况下,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十八条、《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29问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案件进展以及是否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并及时、准确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会后事项。直至深交所督促后,才核查确认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更新会后事项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张德平、王璐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同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签字律师王丽、罗聪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8号)。2022年6月21日,深交所受理了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查明,王丽、罗聪在担任项目签字律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1月15日,东方通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12月21日,东方通披露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曲涛和公司副总经理王庆丰辞去相应职务,但未说明辞职原因。12月23日,东方通披露重大事项公告称,曲涛因涉嫌通过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王庆丰于2022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协助调查名义带走,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王丽、罗聪在东方通披露上述公告后,已知晓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未对案件进展以及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进行进一步核查。直至深交所收到关于东方通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并要求王丽、罗聪核查后,王丽、罗聪才核查并回复,曲王二人所涉案件已于2022年底结案,司法机关决定对曲涛不起诉,王庆丰所涉协查案件已办结,前述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条件。
根据王丽、罗聪提供的专项核查文件,王丽、罗聪仅通过查询公开网站、访谈相关人员、查询董监高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等方式进行核查,未采取走访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针对性措施,核查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曲王二人被取保候审是否涉及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是否影响本次发行并发表核查意见。经深交所督促后,王丽、罗聪才通过采取走访北京市西城区派出所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等补充核查措施确认曲王二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3月16日向深交所报送更新后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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