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
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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