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税对象方面,更多国家开始探讨对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征税问题。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已有近30个国家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作为全球第二大烟草生产国,美国联邦政府近年来在推动提高烟草消费税率之外,也提出将其他含有尼古丁的产品(例如电子烟)纳入联邦消费税的应税产品范围。此外,美国已有2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对电子烟开征了州消费税。多数国家趋向于对所有烟草制品在同一环节适用单一的消费税率,不再区分卷烟的不同品牌和烟草制品的不同类型。该相对简便的税制结构有助于防止消费者在不同品牌或不同烟草制品之间进行消费替代,也有利于防范行业价格操纵、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和提高税法遵从度。
在税收征管方面,数字技术将被更广泛地应用。世界卫生组织在《烟草税收政策和管理的技术手册》中建议各国税务部门采用数字技术加强对烟草税的税收征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卡塔尔等国近年来采用了数字税票机制,要求所有进口以及在本国制造和流通的烟草制品都必须标记数字完税税票,并且禁止供应、转让和拥有未标记数字完税税票的烟草制品。此外,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在2020年推出了一款名为“FTA DTS”的手机应用程序,鼓励消费者在购买烟草制品时扫描外包装上的税票,协助税务机关监督烟草制品完税。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应发挥好烟草税的控烟功能,降低烟草制品对我国居民的健康危害。我国目前的烟草税体系主要包括在农业生产环节征收的烟叶税和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业流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消费税面临改革的大背景下,一方面需要解决烟叶税和烟草消费税的协调问题,即应继续保留对烟叶税的专门立法,还是应将烟叶税纳入烟草消费税税目?在全球烟草税制结构趋向简单化的背景下,对烟草统一地征收消费税应该更符合国际发展形势。另一方面也需要平衡烟草税的控烟功能和财政功能。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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