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调研中发现,股权投资等特殊业务,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专精特新”企业常见的涉税事项。此次受访的“专精特新”企业中,一些企业已经成功登陆新三板,多家企业也正在规划上市事宜。与此同时,这些“专精特新”企业对涉税事项的关注度普遍较高。
广州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天电子)董事长吴浩不仅能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得很清楚,而且对上市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税费业务十分熟悉。吴浩说,创天电子正在筹备上市事宜,非常重视涉税事项的合规管理。一方面,他们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沟通交易架构搭建环节的涉税事项;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历史涉税事项进行梳理,对可能的税费成本进行测算。
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柳江分析,“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涉税问题具有广泛性、综合性的特征,涉及股东、企业、员工等各方主体。主体不同,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也有一定差别。比如,对股东来说,应关注股权变动、转增资本等行为是否依法纳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问题;对企业来说,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正确履行申报及纳税义务等问题;对员工来说,如果获得股权激励,应重点关注是否满足递延纳税条件,是否准确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等问题。
从深圳联合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张晓根、宁波港波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杨海山等人的感受来看,获评“专精特新”企业后,企业的市场认可度进一步提升,筹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多,有意愿投资入股的投资方也更多了。对此,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钱燕翔建议企业,要高度重视税收优惠的享受。他说,投资方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且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的“专精特新”企业属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投资双方要重点关注投资时间等关键要素,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钱燕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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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型业务模式的税务风险
“专精特新”企业大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深耕细分市场,拓展业务深度。在这些企业拓展业务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新业态和新型业务模式。由此,企业应重点关注新型业务模式的税务处理合规性,防范不确定性风险。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副总裁孔令文在实践中发现,“专精特新”企业的新业态、新业务模式,其实已经有所显现。例如,基于云数据、元宇宙概念的一些新兴业态发展,与之相关的业务往往通过某一虚拟平台或体系架构、多元化的主体,在其中进行数字化业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有效拆分各主体间的业务往来与收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新型业务就面临参与主体多、纳税义务分散、在单一业务单元中涉税事项及角色权责拆分复杂等特点。与之相对应的,是针对此类虚拟经济相关的技术成果和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的模糊性问题。即每一个主体都是虚拟经济的参与主体,各方均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贡献。鉴于此,孔令文建议相关主体,在“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认定等环节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技术成果所有权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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