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计划在内地开展业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吴锦华认为,《管理办法》赋予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事业发展新机遇,为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更宽广、更全面的平台,为促进港澳与内地涉税专业服务资源共享提供了全新的机遇。作为业内人士,吴锦华也对到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执业充满期待。“相信在多重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一定能够依托自身专业优势,在南沙找到崭新的发展空间,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专业的服务。”吴锦华表示。
明确标准:
统一条件,规范行业秩序
专业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南沙执业,明确了相应条件,提出了相应规范。相关人士应严格把握相应要求,规范执业,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具备资质,诚信执业,是首要条件。在南沙执业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管理,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会计师资格满3年并连续3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且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管理办法》还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投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须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与现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规定一致,《管理办法》要求,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投资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中,税务师占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比例应高于50%,但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占比时,可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
此外,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执业前,还应向税务机关递交执业登记资料,包括《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登记表》,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含有港澳从业经历、惩处情况的推荐函或相关证明。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办理执业登记时,既可在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现场递交执业登记材料,也可由香港税务学会或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代收并邮寄至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峰表示,南沙地处大湾区中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南沙执业将有利于其开拓内地业务,有助于为内地企业提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专业化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今后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将为自愿加入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包括继续教育、行业交流等,促进粤港澳涉税专业服务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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