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仲同时表示,在广泛开展《条例》宣传的同时,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通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等措施,督促指导各地根据《条例》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行刑衔接、信息发布、信用管理等体制机制,形成共治合力。督促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同时,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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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预制菜等如何加强监管?
四川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回应
受互联网创新思维的影响,近年来网络食品经营呈现模式新、方式多、交易分工越来越细的发展趋势。许多食品安全问题,被社会各界广泛、高度关注,如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缺位、交易环节真假难辨、直播带货频频“翻车”、售后维权难度大等问题,屡见报端。如何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在总结提炼我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经验基础上,直面痛点,在制度设计上取得了新的突破。”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社会关注的网络食品监管问题,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安全总监余德仲进行了解答。
《条例》明确了网络食品监管坚持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同时明确了入网食品经营准入条件。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摊贩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据了解,在监管实际中,为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入网服务的经营者,一方面以平台名义在本地承揽业务,另一方面受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委托对网店进行运营和维护,在经营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一直以来缺乏监管依据和手段。为此,《条例》在进一步细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明确了入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措施。
对直播带货交易行为,《条例》也进行了规范。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同时,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向公众开展食品营销活动,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所展示的食品应当是真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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