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部分住宅建设中配置无障碍设施要求的相关内容。规定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用房,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同时,建议推进新科技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应用。增加“加强新技术、新成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运用,推动更新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
史耀斌委员提出,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潮的到来,建议抓住窗口期,大力推进适老化建设和改造,建议在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中增加“适度靠前”的原则,“实际上,我们老龄化的时代已经到来,而且6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越来越高,所以无障碍环境既适应残疾人也适应老龄化”。
草案三审稿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卫小春委员说,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是这些群体的代表,应该赋予他们在这方面的一些责任或者是权利,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公益诉讼,或者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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