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办法,通过与法院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方式,委托法院代征因裁判执行产生的税款。但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全国仅有少数税务机关成功与法院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业务一般属于向单方征税的单一税种或核定征收范畴,不需要复杂计算或结合企业的其他经济数据。但是,法院裁判执行中的涉税事项一般涉及双方或多方,且可能涉及多个税种,需要考虑纳税主体是否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等,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由法院人员来承担代征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
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的难点
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裁判履行过程中不时产生涉税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纳税义务人与实际缴款人不一致。按照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由债务人负担,但是,由于该税费不属于原债务纠纷,故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若该所有权登记以完税为前提要件,为追求效率,债权人往往会先代替负担有关税费。这既有损于债权人的权益,也与税法规定不符,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了债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有学者指出,违背税制设计,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法院公告的方式改变税负承担主体,“不利于税法分配功能的实现,也不利于税法上公平分配价值的落实”。在实践中,实际承担税款的债权人亦多有意见。实际上,债权人亦可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但是往往需要较长的立案核实周期。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履行不到位。在债权人是个人且裁判执行的内容包含所得内容时,该债权人可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就涉及我国税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扣缴义务人制度。一般来说,支付所得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然而在强制执行情境下,扣缴义务如何履行往往是一个难题。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要被处以罚款,而这对被执行人显然有失公平。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有关借贷利息涉及税款的入库却有限。实践中存在申请执行人向税务机关举报被执行人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的情况,税务机关对是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存在两难。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寻求解决。
税务机关介入滞后易造成税款流失。一是税收优先权未能充分有效行使。有学者认为,“司法拍卖、变卖程序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应在拍卖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款受偿”,但由于税务机关往往不能及时参与受偿,该税收优先权并未得到有效行使。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财产仍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情形下,错过参与分配时机,将导致涉案税款无法追回。二是对于需要登记的权属变动,由于税务机关已经与登记机构等单位建立比较成熟的纳税前置或代征机制,通常可以保障税款入库。但对于不需要登记的经济利益转移,税务机关则往往难以监控。例如,利息支付、动产转移等。在不以完税为所有权转移前置条件的情况下,鲜有被执行人会及时主动计提收入及销项税额、缴纳相应税费。若仅依靠税务机关主动追征方式,一方面需要税务机关重新组织人力物力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当税务机关发现漏缴税款时可能已过追征期,造成税款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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