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接受代开发票 须防范哪些风险

2023-06-06 10:24:06 来源:中国税务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代开发票要注意这些风险

其一,受票企业从个人交易方取得的代开发票与有关实际业务不一致,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案例:徐某某在经营三家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将个人劳务所得变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额。叶某等人将合同、代开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6847万余元,均已入账冲抵成本。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案中,徐某某及其同伙制作虚假合同,利用自然人为其经营的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用于虚列费用、冲抵成本。徐某某虚构业务、利用自然人代开方式为其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其他发票罪。

现实中,部分受票企业认为,通过个人代开的发票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取得这种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但事实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开发票只能说明发票来源真实,并不代表所发生经营业务真实,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可能存在品名等票面信息与真实交易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受票企业从个人处取得的代开发票应当与实际业务相对应,避免虚开风险。

其二,利用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协议伪造交易,非法代开发票。

案例:2018年6月,王某某借用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与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协议。协议要求,A公司代征代开发票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临时发生的经营行为。但王某某成立两家公司,伙同侯某某购买他人身份证信息,伪造虚假交易,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费用。税务稽查部门经调查认定,王某某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99亿元,非法获利200多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00多万元;侯某某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94亿元,非法获利140多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77万元。有关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书面委托有关单位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受委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星、分散税款的方式。具有委托代征资格的单位通常也会代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理论上除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外,其他税款均可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个人船舶车船税等零星、分散的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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