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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规定
根据《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的单位参保职工,流动到我市另一用人单位参保时,且缴费不中断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长三角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3个月内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统筹区外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统筹区外缴费年限不连续计算。
注:用人单位在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报销缴费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参保后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的,从缴费次月起仅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注:用人单位在为参保职工办理新增参保时补缴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月数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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